商業團體年金保險賣不動,壽險業者爭取財政部給予稅賦優惠,如企業若替員工投保團險可認列費用額度,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4000元,員工可不用列入當年薪資所得課稅;或是員工個人所得稅中,額外增加適格年金2.4萬扣除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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壽險業者感嘆,從勞退條例要壽險業者參與的企業年金保單,到現在解決老年化社會的商業團體年金、長照險保單,免稅優惠或相關配套一直推不出來,空有保單無人投保,壽險公司一再作白工,不禁罵:「政府不同調,都是玩假的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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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多年來在重要政策上一直列明,要推動保險商品解決老年化社會問題,但勞退條例企業年金的投保門檻上,一直無法說服勞動部及勞工團體;長照保單上,壽險業者想連結、自行投資設立的長照機構,以降低保單理賠成本,也一直被社福團體阻擋,衛福部不同意。在提供稅賦優惠上,多年各種版本建議,目前財政部只首肯會優先檢討長照保單的租稅優惠,在政府正式推動長照制度後,一併檢討商業保單的稅制,屆時再看是否再額外提供長照險2.4萬的保險扣除額,同時要求保險局須訂出「適格」長照保單的定義,符合的保單才能享租稅優惠。在企業留才及員工自提退休金的商業團體年金保單上,壽險公會同樣也提出多種租稅配套建議,目前企業每月對每位員工有2000元的團險費用額度,一年就是2.4萬元,這部分企業可列費用報稅,員工又不算入當年薪資所得課稅。現在企業若自願提優秀員工額外投保團體年金,若不能算入團險費用,就是要列入人事成本列費用,屆時員工就要算入當年薪資所得課稅,但若留才保單限制前6年不能100%領走,員工等於先繳稅、後領錢,也未盡合理。目前壽險公司已向國稅局爭取解釋,即企業若額外替員工增提團體年金,作為留才之用,限制前3年或前6年員工不得領走,一旦提早離職即收回保單,這種保單即可列公司的「金融資產」,暫時不列入員工所得課稅,因為還算是公司的資產,因此也能限制員工先不要領走,達到金手銬的功能。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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